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育光与深圳市大鸿投资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大鸿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光,深圳市大鸿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鸿投资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41号原告陈育光。委托代理人梁峰,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被告深圳市大鸿投资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负责人龚道东。本院在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3元,本院收取人民币491.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491.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