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昌图县昌图镇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昌图县昌图镇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455号原告马某被告昌图县昌图镇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昌图县昌图镇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驰审判员 刘晓东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