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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1954年4月20日出生。原告刘某乙,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香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