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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滕桂明与王晓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桂明,王晓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2394号原告:滕桂明,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被告:王晓娣,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原告滕桂明诉被告王晓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桂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桂明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4月份,被告找到原告,声称家中有急事需用钱,让原告借5万元给被告,并承诺3个月后偿还,原告念着同学的情份答应了被告。2013年4月8日原告借给被告5万元,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说暂时周转不开,让原告再借2000元,等事情办好,马上就还。于是在2013年7月12日,原告又借给被告2000元,被告同时出具了借条一张。现原告因自己有事需用钱,于是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找借口推诿、拖延,时至今日,原告分文未还。原告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5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滕桂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现予以归纳认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证明观点,应当予以确认。2、借条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2万元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该两份借条均系被告王晓娣出具,时间分别为2013年4月8日、7月12日,借款金额分别为5万元、0.2万元,该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2万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证明观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王晓娣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同学关系。2013年4月8日,被告王晓娣向原告滕桂明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滕桂明人民币现金伍万整(50000.00)(还款日期2013.7.8)借款人王晓娣2013.4.8”。2013年7月12日,被告王晓娣又向原告滕桂明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滕桂明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借款人王晓娣2013.7.12”。后双方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滕桂明于2013年8月6日起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5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王晓娣向原告滕桂明借款5.2万元至今未予偿还的事实,有其出具的两份借条在卷证实,足以认定。被告王晓娣作为借款人,理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滕桂明要求被告王晓娣偿还借款5.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滕桂明借款本金5.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王晓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军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陈丽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怡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