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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灿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灿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3981号原告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文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梅娟,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灿红,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灿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26元,减半收取13563元,由原告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