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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綦法民初字第06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卿绍荣与卿胜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绍荣,卿胜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6933号原告卿绍荣,男,生于1929年6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卿胜利,男,生于1955年12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卿胜贤,女,50岁,汉族,退休职工,住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卿绍荣诉被告卿胜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卿绍荣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绍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谭兴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