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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2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段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杜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段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经网聊相识后仓促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沉溺于网络聊天,除了正常的上下班,工作之余几乎全部被网络聊天占据,并与十堰多名异性网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夜不归宿。被告也几乎从不涉足家务活,小孩、家务活都是我一人承担。综上,我与被告之间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丝毫没有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具状诉至你院,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26日生一男孩刘某某。现因被告经常上网聊天,不做家务及照顾小孩而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贵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才能巩固和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原、被告虽结婚时间不长,但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小孩还未满2周岁。今后只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信任,分担家务,处理好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会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因此,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十堰市农行五堰支行;帐号:17×××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助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