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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周永端与谢明开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端,谢明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周永端,男,生于1964年5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龚上胲,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明开,男,生于1959年4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华蓥市红岩乡。委托代理人王德平,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端诉被告谢明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端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明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端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周永端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