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周永端与谢明开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端,谢明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周永端,男,生于1964年5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龚上胲,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明开,男,生于1959年4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华蓥市红岩乡。委托代理人王德平,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端诉被告谢明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端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明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端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周永端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