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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乔某。被告张某。原告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以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