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113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闫伟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高中同学,2010年被告高中毕业后我们一块儿到江苏打工并同居生活。2011年12月4日生儿子苏某甲。2012年6月28日我们补办结婚登记,并约定由被告入赘我家。婚后被告抛弃之前对我的承诺,不履行家庭义务,一切事情都由他说了算,眼中只有自己的利益,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并对我羞辱、谩骂。故请求法院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男孩苏某甲同我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两本;2、商州区腰市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3、张某某、苏某某、苏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系高中同学,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我在外打工供原告与孩子生活,只是偶尔因给孩子看病我们发生争吵,孩子住院期间我给原告钱让给孩子看病,原告诉称我不履行家庭义务与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她有了第三者,故我不同意离婚。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摘抄原告给被告发的手机短信11条;2、苏某乙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结婚证两本;2、商州区腰市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3、张某某、苏某某、苏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均不持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2013年3月2日至3月4日的手机短信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因时间长,是不是她发给被告的记不清了;对被告提供的2013年3月21日至3月30日的手机短信内容不持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苏某乙证明一份提出异议,认为婚后她与被告只向苏某乙借款5000元,对于苏某乙证明借其的另外20000元不知情。根据以上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以下认定,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能够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夫妻的事实;商州区腰市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能够证实原被告婚后发生矛盾经亲邻村组调解未果的事实;张某某、苏某某、苏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能够证实原被告及其子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合法、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原告2013年3月21日至3月30日所发的手机短信内容,以及苏某乙证明中证明原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的事实,原告不持异议,上述证据合法、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原告2013年3月2日至3月4日所发手机短信内容,以及苏某乙证明中证明原被告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因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007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原告高中未毕业便到西安打工。2010年被告高中毕业后与原告一块儿到江苏打工并同居生活,2011年12月4日生儿子苏某甲,2012年6月28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并约定由被告入赘原告家。婚后原被告因给孩子看病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2月被告因怀疑原告有了第三者双方发生争吵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被告婚前财产有“海尔”牌电视机一台,“美的”牌电冰箱一台,五格衣柜一套,沙发一套,电视柜两个,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床一个。婚后原被告共同债务有借苏某乙5000元,借周某1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中学同学,自由恋爱,经长时间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稳固。婚后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抚养孩子,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偶而发生争吵,但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为避免草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贵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