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民终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范林香与龙游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游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范林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游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菁华。委托代理人:姒慧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林香。委托代理人:胡建华。上诉人龙游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范林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龙游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游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游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龙游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秀莲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常东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项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