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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肖某某,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戴某某,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明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