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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15号之一 原告王某,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燕某,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100元。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