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15号之一 原告王某,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燕某,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100元。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