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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登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洪生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登字第2号申请人:王洪生,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涛,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文丹,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洪生因与“明华海”轮船舶所有人烟台华安轮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明华海”轮享有的海事债权人民币30万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欠薪工资表》等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洪生债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王洪生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于文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