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萍本裁定所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