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兰应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应君,深圳市国思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424号申请执行人兰应君,男,���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思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育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20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012年5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工资7700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0月克扣的工资640.2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8月6日至2012年6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763.33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14.6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945.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思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金55063.9元、逾期利息及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格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