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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丽辖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丽水市康华布业有限公司诉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康华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丽辖终字第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裕正。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丽水市康华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康崇。上诉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商初字第1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经济开发区,根据原告就被告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司法管辖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江少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