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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6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花珍与高利清、刘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花珍,高利清,刘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486号原告张花珍,女,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高利清,男,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刘美莲,女,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花珍与被告高利清、刘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郝碧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