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6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花珍与高利清、刘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花珍,高利清,刘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486号原告张花珍,女,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高利清,男,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刘美莲,女,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花珍与被告高利清、刘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郝碧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