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5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5355号原告:何某甲,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某乙,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庄黎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