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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5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5355号原告:何某甲,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某乙,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庄黎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