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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金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金某,男,生于1986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丁腾飞。被告:薛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道顺,男,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