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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柏桦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桦,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96号原告:陈柏桦。委托代理人:杨佰凡。被告: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桦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柏桦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柏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桦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陈柏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