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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贡井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贡井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王艾,男,汉族。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王艾申请执行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和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艾支付17万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3)贡井执字第18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2014年12月5日,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