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二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温贺与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温贺,李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530号原告:李温贺,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委托代理人:于平瑞,武强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明(二明),男,24岁,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温贺与被告李志明(二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温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稳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