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眉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苏发全与刘仲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发全,刘仲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苏发全,男,生于1981年12月,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李敏,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文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仲明(曾用名:刘忆),男,生于1969年10月,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发全诉被告刘仲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发全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发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7元(已减半),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任 辉人民陪审员 吴 莉人民陪审员 关淑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彭虹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