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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眉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苏发全与刘仲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发全,刘仲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苏发全,男,生于1981年12月,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李敏,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文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仲明(曾用名:刘忆),男,生于1969年10月,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发全诉被告刘仲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发全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发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7元(已减半),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任 辉人民陪审员 吴 莉人民陪审员 关淑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彭虹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