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民初字第5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宋兴业与陈寿勇、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兴业,陈寿勇,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5983号原告宋兴业。委托代理人王俊斌,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寿勇。被告徐燕,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乾玲与被告陈寿勇、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乾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管旭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