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李某,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具体出生年籍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