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联捷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客车分公司与王月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惠州市联捷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客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粤信,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志云,系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联捷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客车分公司诉被告王月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联捷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客车分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联捷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客车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联捷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客车分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