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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凊阳法民二初字笫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章莲与黎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莲,黎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凊阳法民二初字笫15号原告陈章莲,女,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黎笑,女,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莲诉被告黎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章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減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陈章莲负担。审判员  梁诗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