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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马树仁,周西兰与马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仁,周西兰,马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马树仁。原告周西兰。被告马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仁、周西兰诉被告马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仁、周西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