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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45号龙新妹,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沙尾居委会拱桥直街*座**号。身份证号码:4412221965********。被告:程国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身份证号码:×××0018。原告龙新妹诉被告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新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国华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新妹诉称:被告程国华于2011年10月26日因为帮女朋友交首期房款向我借款40000,当时被告立下借据。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清偿。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起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国华清还欠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龙新妹为证明其所主张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40000元借款的事实。被告程国华没有提供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庭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证据原件无异。经审理查明,原告龙新妹与被告程国华是雇佣关系,2011年10月26日,被告程国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龙新妹借款4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不但约定了借款事项,龙新妹还在借据下方空白处写下“已收弟(第)一个月租金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正”,后龙新妹将40000元现金交被告程国华其中包括了3200元支付给程国华当月的工资,龙新妹实际借给被告程国华的金额为368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联系不到被告,至今被告仍欠原告36800元借款。2013年9月12日原告向我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程国华清还欠原告借款36800元。本院认为,被告程国华欠原告龙新妹36800元的事实,有被告立下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36800元借款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程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国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新妹清偿借款3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龙新妹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亚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