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饶丽华与广州禾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周现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丽华,广州禾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周现锐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82号原告饶丽华,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广州禾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3409、3410房。被告周现锐,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丽华与被告广州禾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周现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丽华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丽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饶丽华负担。审判员 廖敏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