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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杜某、张某甲等与张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64号原告:杜某,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原告:张某甲,女,199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同上。系原告杜某长女。原告:张某乙,女,200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杜某次女。被告:张某丙,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张某甲、张某乙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丙所经营的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丙所经营的舒城县春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舒国用(2008)第10165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席广荣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