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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6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瑞、陈义曼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陈义曼,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24-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女,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陈义曼,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后楼村南圩二组。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负责人:马飞珍,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付申请执行人张瑞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89000元;赔付申请执行人陈义曼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3000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正在榷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毛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