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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庆林诉被告安徽省宿松长江河道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林,安徽省宿松长江河道管理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初字第01178号原告:杨庆林,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安徽省宿松长江河道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理人:胡善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项永红,该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林诉被告安徽省宿松长江河道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林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庆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夏新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