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富加与王德宝、沂源县张家坡镇中流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加,王德宝,沂源县张家坡镇中流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897号原告王富加,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道琪,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宝(曾用名王德亮)。被告沂源县张家坡镇中流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中太,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加与被告王德宝、沂源县张家坡镇中流泉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富加负担。审 判 长 李成虎审 判 员 丁秀春人民陪审员 刘守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