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坊法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汤善梅与孙雪梅、刘庆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坊法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汤善梅。被执行人孙雪梅。被执行人刘庆林。刘利军(被执行人之夫),男,成年。汤善梅诉孙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坊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8日,依法委托山东恒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孙雪梅之夫刘利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999号玫瑰·国际6号楼1-1403号房屋一套。2013年11月20日买受人汤善梅(身份证号:××)以52555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雪梅之夫刘利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999号玫瑰·国际6号楼1-1403号房屋一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汤善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汤善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王宏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厚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