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3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619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彭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