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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侯某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某某,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守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