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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黄玉勇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勇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玉勇,小名阿角,男,1969年6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瑶族,初中文化,西林县水力电业公司普合供电所职工。住西林县××乡平安村××宅。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10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玉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玉勇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诉请本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的情况,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黄玉勇的供述笔录、证人陆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以支持其公诉主张。被告人黄玉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异议,但要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玉勇非法持有枪支一支。2013年6月1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玉勇持有的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功能,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玉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西林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黄玉勇的供述笔录、证人陆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玉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鉴于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该枪支并未造成社会危害,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黄玉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玉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