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承德市开发区诚信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与焦淑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开发区诚信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焦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承德市开发区诚信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波,职务经理。被告焦淑军原告承德市开发区诚信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焦淑军在承德市天龙商砼混凝土搅拌站的债权2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焦淑军在承德市天龙商砼混凝土搅拌站的债权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