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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民二终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凤阳县刘府镇耿冲村民委员会与李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凤阳县刘府镇耿冲村民委员会,李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二终字第00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凤阳县刘府镇耿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齐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乃胜,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委托代理人:范承弘,安徽范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凤阳县刘府镇耿冲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凤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凤阳县刘府镇耿冲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凤阳县刘府镇耿冲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乃胜,被上诉人李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成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王忠良审判员  葛敬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 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