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玉媛与纪志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98号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纪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