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郯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广步诉被告付宪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步,付宪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孙广步,男,汉族,居民。被告付宪章,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步诉被告付宪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步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