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张美英、彭建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英,彭建建,袁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张美英,女,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彭建建,男,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袁子才,男,1954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英与被执行人彭建建、袁子才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彦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