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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史训强与马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训强,马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35号原告:史训强被告:马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训强与被告马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训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言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史训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史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史训强负担。审 判 长  宋华祥审 判 员  张兵兵人民陪审员  毛会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笑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