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3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杨兴旺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020号原告:杨兴旺,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段元虎,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黄庆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白丁,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旺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10元减半收取1185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樊 瑾审 判 员 汪邦应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小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