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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伟锋、刘伟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伟锋,刘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89号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谢礼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年,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锋,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刘伟东,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锋、刘伟东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惠卿人民陪审员  卢兰芳人民陪审员  孟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晴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