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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宝鸡市新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2013)00425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新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大庆路66号。负责人王贤辉,任局长。被执行人宝鸡市新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木,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宝鸡市新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2013)金执监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款10000元、罚金47400元。因被执行人现查找不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监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