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白山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白山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一知,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协议书)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吉高法民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白山民经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启鹏审判员 管延春审判员 解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