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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光富、凃仲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韦光富,凃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韦光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凃仲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光富、凃仲芳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18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虹艳 搜索“”